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皖宣環(宣)罰〔2024〕31號
宣城錦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795064314Q,法定代表人:孔建水,地址:宣城市宣州區朱橋鄉魏村村委會北山工業開發區。
通過污染源在線監控平臺,發現你企業2024年6月碳化塔排口顆粒物、氮氧化物日均排放濃度超標。2024年7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企業進行了現場調查,并于2024年8月14日委托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你企業碳化塔排口廢氣進行了采樣監測。經監測,氮氧化物折算濃度為121mg/m3,超過《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標準》(GB31573-2015)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根據規定程序,2024年10月14日,我局對你企業送達了擬處罰20萬元的《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文號為:皖宣環(宣)罰告〔2024〕28號和《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文號為:皖宣環(宣)聽告〔2024〕8號,你企業于2024年10月18日提出陳述申辯。2024年10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按照程序規定對你企業陳述、申辯進行了現場復核。
2024年10月24日,你企業提出重新監測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公正原則,結合相關規定,2024年11月11日,我局委托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你企業碳化塔排口廢氣重新進行了采樣監測。經監測,氮氧化物折算濃度為111mg/m3,超過《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標準》(GB31573-2015)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
2024年1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將監測報告(環監〔氣〕字2024第023號)對你企業進行了送達。2024年11月27日,你企業提交《關于現場檢測數據超標的情況說明》,提出:1.在線監測數據雖有瞬間超標情況,但小時均值及 24小時均值排放全部達標;2.11月11日現場監測時用時2個小時采集8個數據,但在計算均值時只取其3個最高數值,3次測量用時 22分,數據不具有代表性。2024年12月4日,我局對你企業監測結果質疑進行了書面回復:1.根據要求,錦源化工碳化塔廢氣排放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3-2015),該標準第6條規定:“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2.2024年11月11日監測當天,因10點46分至11點47分監測期間存在投料等情況,該時段監測數據未采用,經調閱儀器分析記錄,該時段氮氧化物折算濃度高于 12 點 07 分至 12 點 47 分氮氧化物折算濃度。12點07分至12點47分處于正常生產時段,工況穩定,現場采樣頻次符合1小時內采集3-4個樣品的技術規范要求,監測結果具備代表性。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2024年7月16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你企業2024年6月碳化塔排口廢氣日均排放濃度超標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開展調查的情況;
2.2024年7月19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你企業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已完成驗收以及碳化塔排口廢氣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標準》(GB31573-2015)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情況;
3.2024年7月19日提取書證:宣城錦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份,身份證明書1份,證明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員工丁新榮、孔明身份的情況;
4.2024年7月19日提取書證:宣城錦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年產3萬噸輕質碳酸鈣環保提升及廢渣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以及煙氣連續監測系統驗收材料復印件1份,證明你企業已履行環評手續,在線自動監測設備已完成驗收以及碳化塔排口廢氣排放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標準》(GB31573-2015)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情況;
5.2024年8月14日提取書證:宣城錦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排污許可證關于碳化塔排口廢氣排放標準、限值相關內容以及《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標準》(GB31573-2015)復印件1份,證明你企業碳化塔排口廢氣排放執行《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標準》(GB31573-2015)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以及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依據的情況;
6.2024年8月21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你企業位于朱橋北山工業集中區的情況;
7.2024年8月21日提取照片證據: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1份,證明你企業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為重點管理的情況;
8.2024年8月21日提取書證:宣城錦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土地證以及年產 3 萬噸輕質碳酸鈣環保提升及廢渣綜合利用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關于項目地理位置相關內容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企業坐落位置地塊為工業用地以及位于《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中二類功能區中工業區的情況;
9.2024年9月11日提取書證: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可以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情況;
10.2024年9月11日提取書證:《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復印件一份,證明同一時段的現場監測數據與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以該現場監測數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證據的情況;
11.2024年11月11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委托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于2024年11月11日對你企業碳化塔廢氣排放口進行了采樣監測,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生產工況正常的情況;
12.2024年11月11日提取照片證據: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1份,證明2024年11月11日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你企業碳化塔排口采樣監測的情況;
13.2024年11月11日提取書證:宣城錦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2024年11月2日至11月11日《窯爐煅燒情況記錄表》復印件1份,證明11月11日對你企業碳化塔廢氣排放口采樣監測時工況正常的情況;
14.2024年11月12日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報告(環監〔氣〕字2024第023號)原件1份,證明你企業2024年11月11日碳化塔排口氮氧化物經采樣監測,排放濃度超過《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標準》(GB31573-2015)表4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的情況;
15.2024年11月19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已將監測報告(環監〔氣〕字2024第023號)送達你企業并將監測結果告知,同時告知你企業有提出異議權利的情況;
16.2024年11月19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監測結果告知書以及送達回證原件1份,證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已將監測報告(環監〔氣〕字2024第023號)送達你企業并將監測結果告知的情況;
17.2024年11月19日提取書證:《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便攜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復印件1份,證明安徽省宣城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監測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情況;
18.2024年12月4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已將《關于監測結果相關情況的回復》送達你企業的情況;
19.2024年12月4日《關于監測結果相關情況的回復》原件以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你企業提出的《關于現場檢測數據超標的情況說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已進行書面回復,并將《關于監測結果相關情況的回復》紙質文件已送達你企業的情況;
20.2024年9月11日提取書證:執法人員提供的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的情況。
你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span>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皖宣環(宣)罰告〔2024〕35號)、《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皖宣環(宣)聽告〔2024〕10號)告知你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你企業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亦未提出聽證申請。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以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 6-1 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有組織排放)違法行為裁量標準內容,經集體討論,我局對你企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200000.00)。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宣城分行
戶名:宣城市財政局 賬號:187****45152
你企業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宣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宣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