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皖宣環(宣)罰〔2025〕1號
宣城市翔中志建材銷售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02MA2TPHXW1Y,法定代表人:包永志,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洪林鎮洪東路電商樓1樓102號。
你企業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和2024年11月22日對你企業進行了調查,發現你企業實施了以下行為:
你企業將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交由你企業綜合利用的部分磷石膏跨省轉移至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市社渚鎮,本次跨省轉移利用過程中未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進行備案。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宣州區生態環境分局接聽電話情況登記1份,證明案件來源的情況;
2.宣城市翔中志建材銷售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身份證明書原件2份,證明該企業法定代表人包永志和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員工陳星身份的情況;
3.2024年11月12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2024年11月22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原件各1份,證明調查時宣城市翔中志建材銷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指認現場和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現狀的情況;
4.2024年11月22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原件2份,證明該企業將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交由該企業綜合利用的部分磷石膏跨省轉移至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市社渚鎮未在安徽省生態環境廳進行備案和未產生違法所得的情況;
5.2024年11月12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原件2張和2024年11月22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原件1張,證明在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市社渚鎮殷橋村一處廢棄廠房外空地上堆放的兩堆物料為該企業跨省轉移利用的磷石膏和磷石膏已運回磷石膏庫的情況;
6.磷石膏綜合利用合作協議1份,證明該企業與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簽訂磷石膏綜合利用合同的情況;
7.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磷石膏出庫單和統計明細報表各1份,證明該企業2024年11月9日-2024年11月14日在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磷石膏出入庫的情況;
8.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目錄和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環評及批復相關內容摘錄各1份,證明安徽司爾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磷石膏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情況;
9.安徽生態環境執法監管平臺查詢截圖1份,證明該企業無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
10.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的情況。
你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以皖宣環(宣)罰告〔2024〕34號告知你企業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你企業逾期未申請陳述申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規定和《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情況。我局決定對你企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宣城分行
戶名:宣城市財政局 賬號:187****45152
你企業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宣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宣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