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2024年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報告
發布時間:2025-01-07 17:21
來源:宣州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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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州區2024年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分析報告
一、基本情況
(一)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案件數量。2024年,區政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64件,受理行政復議案件155件,不予受理7件,轉送其他有權機關辦理2件。其中,區政府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鄉鎮街道作為被申請人的12件,占案件總數比例為7.4%;區政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150件,占案件總數比例為92.6%。
2.案件審結情況。宣州區政府作為復議機關辦理的復議案件中,結案125件。其中,對行政行為決定維持 61件,駁回復議請求19件,確認違法14件、撤銷8件,責令履行0件,終止審理22 件,行政復議調解書1件,復議糾錯率17.6%,同比增長7.4%。
(二)行政訴訟
1.應訴案件數量。2024年,宣州區各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117件。其中,區政府40件,占案件總數比例為34.2%;鄉鎮街道39件,占案件總數比例為33.3%;區政府部門38件,占案件總數比例為32.5%。
3.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我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共出庭應訴89次,其中區政府領導出庭25次、區直單位和鄉鎮街道負責人出庭69次(存在一案多負責人出庭情況)。全區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33次,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37.1%。
4.審結情況。全區各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審結94件。其中,駁回訴訟請求的36件,占結案比約為38.3%,駁回起訴的21件,占結案比約為22.3%,撤回起訴25件,占結案比約為26.6%,判決確認違法5件,占結案比約為5.3%,撤銷5件,占結案比約為5.3%,判決履行法定職責的1件,占結案比約為1.1%,調解結案1件,占結案比約為1.1%。全區各級行政機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未結23件。
(三)被行政復議案件
2024年,宣城市人民政府受理宣州區人民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8件,已審結5件,3件正在審理中。從申請事項看,7件涉及土地房屋征收,1件涉及繳納(補繳)社會保險費。從審理結果看,已審結的5件,市政府3作出了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2件作出了駁回復議申請的決定。
二、主要特點
(一)行政復議案件數量大幅增加。2024年,區政府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162件,較2023年行政復議案件增長212%。主要原因是2024年新行政復議法實施后復議權集中,行政復議制度優勢逐漸凸顯,同時,公民維權意識增強也是行政復議案件增加的重要原因。
(二)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凸顯。2024年,區政府辦結的行政復議案件中,以調解終止或調解書結案的共23件,調解率18.4%;以確認違法、撤銷或責令履行結案的22件,復議糾錯率17.6%。新行政復議法實施以來,立足新起點,面對各項新問題、新挑戰,我區始終堅持復議為民理念,始終把解決群眾的合法利益訴求擺在更重要的位置,利用行政復議各項制度優勢,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
(三)多數案件涉及投訴舉報。2024年,區政府辦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中,不服區政府部門的案件共150件,占案件總數比例為92.6%;全區行政應訴案件117件,不服區政府部門的案件共38件,占案件總數的32.5%。一方面,由于職業打假人在我區投訴舉報激增,導致市場監管等相關職能部門案件增加;另一方面,我區鄉鎮賦權之后,鄉鎮街道由執法協助轉變為執法主體,由于執法人員普遍缺乏法律專業知識背景,執法辦案經驗嚴重不足,缺乏獨立辦案能力等原因,鄉鎮街道執法人員主要開展執法檢查工作,大部分鄉鎮街道在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方面無辦件量。
(四)主要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有所上升。2024年全區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案件有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33次,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37.1%,占開庭案件總數的24.3%,較去年同期上漲12.8%。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說明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的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不斷增強。
三、下一步措施和建議
1、進一步提升行政復議和應訴能力。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法制力量建設,配備專業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作用,在辦案條件、辦案人手方面切實予以保障。要采取多種形式組織行政機關負責人、復議應訴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復議應訴理論和實務培訓,切實提升辦理案件、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要針對行政復議、應訴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研和交流,提高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成效。
2、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水平。一是完善各項執法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強化信息化應用,合理配備音視頻記錄設備及存儲設備,提升“三項制度”執行實效。動態調整下放權力清單,逐步下放、有序推進,明確執法主體責任;二是通過專題培訓班、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訓,進一步增強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治觀念和程序意識,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
3、加大考核監督力度。將行政機關參加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情況納入督導調度,進一步加大行政訴訟主要負責人出庭力度,對不依法參加復議審理、舉證答辯以及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落實行政復議意見書、不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不良影響的,依照有關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