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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06 組配分類: 區政府本級
                                發布機構: 宣州區司法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2024年度】15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號:
                                生成日期: 2025-05-12 發布日期: 2025-05-12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06
                                組配分類: 區政府本級
                                發布機構: 宣州區司法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2024年度】15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號:
                                生成日期: 2025-05-12
                                發布日期: 2025-05-12
                                【2024年度】15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5-05-12 16:30 來源:宣州區司法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宣區行復字〔2024〕156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宣城市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宣城市宣州區鰲峰東路178號。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關于**投訴舉報**米線(宣城**總店)的回復》,于202411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11月28日通知申請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12月10日,申請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于12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關材料?,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答復,責令被申請人投訴事項重作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8月31日通過郵政掛號信投訴舉報案外人餓了么、店名**米線(宣城**總店))銷售給申請人有機小青菜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要求被申請人處理投訴組織調解并查處違法行為,郵政掛號信編號為XA38596747545,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4日簽收。申請人2024年9月24日收到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被申請人作為行政機關,對外作出的公文沒有進行正式編檔,沒有文號、案號,形式不符合行政機關辦案規范,并不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文書式樣》的通知,亦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該決定的救濟方式、途徑以及法定的救濟期限,應當依法進行撤銷。綜上所述,申請人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投訴舉報信;3.案涉訂單網頁截圖打印件5張,申請人支付寶信息及交易電子回單;4.物流詳情;5.關于**投訴舉報**米線(宣城**總店)的回復。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依法依規處理申請人反映的投訴事項。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申請人投訴事宜,于2024年9月11日作出受理,9月12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投訴受理告知書,因被投訴舉報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作出終止調解決定,并于2024年9月24日通過郵寄送達方式進行了書面告知。二、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間依法對申請人反映的舉報事項作出是否立案決定,該答復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于2024年9月5日收到申請人舉報事宜,于2024年9月10日組織了現場核查并制作現場筆錄,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在被舉報人的經營場所現場發現被舉報人的平臺宣傳一款有機小青菜,被舉報人現場無法提供該有機小青菜的相關資料,執法人員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宣區市監責改2024﹞0910-1號),責令被舉報人立即予以改正。被舉報人現場予以了改正,執法人員對整改后的情況予以了截屏取證。執法人員在《安徽省“互聯網+市場監管”平臺(綜合業務門戶)》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均未查詢到被投訴舉報人有相關處罰信息,同時也未收到其他消費者食用該有機小青菜造成后果的相關投訴。綜上,本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本局將不予立案并進書面告知了申請人,該程序合法。三、關于申請人復議對舉報是否需要使用文號、案號和未告知救濟途徑一事。目前尚無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市場監管領域對舉報回復必須使用相關的文號和案號,此外,市場監管部門告知不予立案是履行了程序性告知義務,舉報人對案件過程沒有監督權。另《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并未規定告知時需要告知相關的文號或案號之類,并未要求在回復或者答復中予以載明。被申請人已在回復中明確予以了告知救濟途徑,非申請人所述的未告知。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理結果程序合法,申請人復議已嚴重浪費國家行政執法資源,懇請復議機關對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予以駁回。

                                被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1.案件來源登記表、不予立案審批表;2.現場筆錄;3.投訴舉報信、郵寄信封;4.現場檢查照片1張;5.拒絕調解聲明;6.關于**投訴舉報**米線(宣城**總店)的回復及郵寄憑證;7.投訴受理決定書(宣州區市場監管〔2024〕第0911-1號)及送達回證;8.責令改正通知書(宣區市監責改〔2024〕0910-1號)及送達回證;9.宣城市宣州區**燙飯店在全國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的行政處罰信息網頁打印件。

                                經審理查明2024年8月3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信,投訴舉報**平臺**燙飯宣城**總店虛假宣傳。9月4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投訴舉報信。9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決定受理申請人的投訴,并于9月12日郵寄送達申請人。9月10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宣城市宣州區**燙飯店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經查,被投訴舉報人**平臺上銷售的“有機小青菜”無“有機”的相關證明材料。被申請人現場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送達被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收到該通知書后即刪除了**平臺上宣傳的有機字樣。9月12日,被投訴舉報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拒絕調解聲明》,明確拒絕調解。9月18日,被申請人經查詢全國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被投訴舉報人無行政處罰信息,被申請人也未收到其他消費者食用該有機小青菜造成后果的相關投訴,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9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進書面告知了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關于**投訴舉報**米線(宣城**總店)的回復》(以下簡稱《回復》)告知申請人舉報不予立案、投訴終止調解及不予獎勵,同時告知申請人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的救濟途徑及期限,并郵寄送達申請人。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9月4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9月12日告知申請人受理該投訴,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決定終止調解,并于9月24日告知投訴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投訴處理程序合法。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對被舉報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調查并責令被投訴舉報人改正虛假宣傳違法行為,被舉報人改正后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并無不當。被申請9月18日決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于9月24日告知申請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報處理程序合法。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宣城市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舉報事項2024年9月24日作出的《關于**投訴舉報**米線(宣城**總店)的回復》。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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