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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08 組配分類: 區政府本級
                                發布機構: 宣州區司法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2024年度】15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號:
                                生成日期: 2025-05-12 發布日期: 2025-05-12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08
                                組配分類: 區政府本級
                                發布機構: 宣州區司法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2024年度】15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文號:
                                生成日期: 2025-05-12
                                發布日期: 2025-05-12
                                【2024年度】15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25-05-12 16:32 來源:宣州區司法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宣區行復字〔2024〕158號

                                 

                                申請人:**

                                被申請人:宣城市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鰲峰東路178號。

                                法定代表人:檀志保,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24年12月17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12月24日依法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關材料?,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責令其重新處理并書面回復。

                                申請人稱:2024年11月19日,申請人因生活所需在**平臺“**旗艦店”購買了年糕,于11月21日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標簽存在問題,涉案產品執行標準為SBT 10507,其中引用了GB 19295,根據GB 19295第4.1條標識規定應注明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涉案產品未標注生制或熟制品與即食非即食。另外,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表存在虛假標注,涉案產品營養成分表能量為957KJ,但根據GB 28050能量計算公式(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計算得出為947KJ,涉案產品違反了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第3條與《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綜上,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XA72057848531),被申請人于12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回復。申請人的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決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不予立案行為無任何法律依據,被申請人答復中所稱“其標準SB/T 10507中引用了GB 19295,只是引用其條款,并不是必須標注你所說的GB 19295第4.1條生制熟制即食非即食”,并無事實或法律依據,且被引用標準為國家標準GB 19295,屬國家強制性標準,其中內容規定也應當強制執行的,這是免證事實。另外,“由于營養成分標示值的‘修約’、供能營養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標示為‘0’等原因,可能導致能量計算結果不一致。其并不違反GB 28050”的回復,意指營養成分表的能量可以肆意修改隨意標注能量千焦,無任何事實依據,國家標準GB28050第3條基本要求已經明確規定了“不得虛假標注信息”。因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九條、進行案件調查、核實。綜上,請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全部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投訴舉報書》、**購物截圖、案涉產品照片;3.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你投訴舉報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2024年12月2日,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訴舉報單,投訴舉報其生產經營的“火鍋年糕”標簽不符合規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于12月5日作出受理決定。12月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舉報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提取了被投訴舉報人的《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據,并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查,案涉產品的執行標準是SB/T 10507,該標準引用了GB 19295的規定,被申請人認為該企業執行標準僅引用了GB 19295的條款,并不需要按照GB 19295第4.1條的規定標注“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五十五)“關于能量值與供能營養素提供能量之和的關系。標簽上能量值理論上應等于供能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營養成分標示值的‘修約’、供能營養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標示為‘0’等原因,可能導致能量計算結果不一致”的規定,能量值出現略大于屬于正?,F象。GB 28050中6.4表2明確,能量誤差范圍小于等于120%標示值,即為合格。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被申請人的核查符合程序規定的要求。經核查,我局認定被投訴舉報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規定的情形,決定對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因現場檢查時被投訴舉報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投訴事項終止調解。同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你投訴舉報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終止調解、舉報不予立案事項,并于12月10日將《關于你投訴舉報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郵寄送達申請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職責,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理結果回復事實清楚,請求復議機關依法維持我局作出的回復。

                                被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依據材料:1.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投訴舉報的轉辦函》及《投訴舉報申請書》復印件;2.《現場筆錄》復印件;3.被投訴舉報人《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 10507-200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28050-2011》復印件;5.《不予立案審批表》復印件;6.《關于你投訴舉報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及郵寄憑證(XA38631288034)、物流信息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4年11月27日,被申請人收到宣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辦的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申請書》等材料,申請人投訴舉報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火鍋年糕”標簽不符合規定。12月5日,被申請人決定受理申請人的投訴事項。12月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舉報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提取了被投訴舉報人的《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證據,并制作了《現場筆錄》。經查:1.案涉產品執標準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 10507-2008》,該標準僅引用了GB 19295條款,無需按照GB 19295的規定標注“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2.根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問答(修訂版)(五十五)“關于能量值與供能營養素提供能量之和的關系。標簽上能量值理論上應等于供能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營養成分標示值的‘修約’、供能營養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標示為‘0’等原因,可能導致能量計算結果不一致”的規定,能量值出現略大于屬于正?,F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28050-2011》明確能量誤差范圍小于等于120%標示值,即為合格。據此,被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規定的情形,于當日決定對申請人的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因現場檢查時被投訴舉報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的規定,決定對申請人投訴事項終止調解。同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你投訴舉報宣城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復》,告知申請人投訴受理、終止調解、舉報不予立案事項,并于12月10日郵寄送達申請人。12月17日,申請人對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具有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事項的法定職權。被申請人對舉報線索核查后,認為被投訴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決定對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并無不當。被申請人2024年11月27日收到案涉舉報,12月9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并于12月10日告知申請人,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程序合法。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宣城市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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