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11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本級 |
發布機構: | 宣州區司法局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稱: | 【2024年度】16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530K/202505-00011 |
組配分類: | 區政府本級 |
發布機構: | 宣州區司法局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稱: | 【2024年度】16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5-12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宣區行復字〔2024〕162號
申請人:安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安徽哲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項**,安徽哲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地址:宣州區疊嶂中路69號。
法定代表人:陶雪冰,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24年12月12日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12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答復,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了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關材料?,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2024年12月12日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并未開展調查論證,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在認定如下事實方面存在錯誤和證據不足。1、處理決定書認定“**縣**度假綜合體**項目總投資**萬元”無任何事實依據,亦未對申請人提供的郎溪縣人民政府、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安徽省招標采購協會、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官方信息等線索進行具體調查及論述,僅以“投訴人提供的證據,其來源為官網獲取,不能真實反映實際情況”進行回復,明顯不當。且根據申請人委托律師調取的郎溪縣發展改革委項目備案表,第一中標候選人于2024年11月22日方才備案為總投資**萬元,已超過投標截止日,進一步證明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的合同系虛假,且后續存在補救原相關資料。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所提供的**萬元合同存在諸多邏輯不能自洽之處,存在明顯邏輯錯誤,該合同明顯虛假。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應與監管部門備案的資料(如有)保持一致,評標結束后若發現不一致的,以備案的資料為準,并視同提供虛假材料”,被申請人未依法調取備案合同,明顯為行政不作為,并直接導致本案事實認定錯誤。2、處理決定書認定“**縣**度假綜合體項目1#民宿 2#民宿已于2024年5月10日完成圖審且合格,**縣**度假綜合體 **項目設計已完成”錯誤。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1#民宿 2#民宿合同額僅為**萬元,且項目名稱亦非**縣**度假綜合體**項目,被申請人張冠李戴,將兩項目等同,并將1#、2#民宿圖審合格證替代**縣**度假綜合體**項目圖審合格證。根據招標文件4.4.2明確表述:“設計業績需提供合同或中標通知書,同時提供審圖合格證”,被申請人未調查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縣**度假綜合體**項目審圖合格證。3、處理決定書認定“設計項目負責人劉**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在**設計有限公司工作;其2015年8月15日已注冊二級注冊建筑師,2023年10月22日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且于2024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在**設計有限公司注冊”錯誤。通過該表述,可以明確得知,劉**初始注冊時間為2024年3月20日,第一中標候選人投標時提供的合同簽訂時間為2023年12月20日,于此時間點,劉**一級建筑師并未注冊僅資格證書,其亦不具備高級工程師職稱,明顯不具備擔任業績工程項目設計負責人資格亦不符合業績項目的招標條件,進一步推斷該合同簽訂時的項目設計負責人并非劉**,合同明顯虛假。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投訴處理決定程序嚴重違法。根據《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有關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質證據,被投訴人就投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二)被投訴人就提出投訴的事實、理由和主張進行答辯,并出示證據,投訴人就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三)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分別作最后陳述。有關監督部門調查收集的證據可在質證時出示,聽取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意見,并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情況予以說明”及第二十九條:“投訴處理決定書(格式見附件6)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五)投訴受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然本案中,被申請人處理投訴過程中,未組織雙方質證,既無法確認被申請人是否進行實質性調查,也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利,另案涉投訴處理決定書中未列明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程序明顯違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投訴處理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序嚴重違法,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1.安智**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落款日期為2023年8月29日);2.招標文件復印件(落款日期為2024年10月18日);3.異議函復印件(第一次)、異議答復書復印件(第一次)、異議函兩份復印件(第二次)、異議答復書復印件(第二次);4.投訴書復印件、公證書復印件、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現場實景照片、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截圖、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截圖、啟**截圖;5.郎溪縣發展改革委項目備案表復印件(落款日期為2024年11月22日);6.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落款日期為2024年6月19日);7.投訴處理決定書復印件(落款日期為2024年12月12日);8.安徽哲啟律師事務所代理函、委托授權書、代理律師項**、汪**律師證復印件;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葉**身份證復印件。10.郎溪縣發展改革委項目備案表(落款日期為2022年11月11日);11.郎溪縣發展改革委項目備案表(落款日期為2023年11月28日);12.郎溪縣發展改革委項目備案表(落款日期為2024年11月22日);13.姚政〔2023〕88號《關于**度假綜合體項目法人、名稱和建筑規模變更的報告》(落款日期為2023年11月16日);14.姚政〔2022〕112號《姚村鎮人民政府關于**度假綜合體項目備案的請示》(落款日期為2020年10月31日);15.**度假綜合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一章總論;16.姚函字〔2024〕27號《關于申請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投資金額變更的函》(落款日期為2024年11月19日);17.《關于申請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投資金額變更的函》文件處理標簽(落款日期為2024年11月22日);18.鄉字第3418212023XG0002396《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共3張內容(落款日期為2023年12月25日);19.編號34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請求核實第一中標候選人安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區**有限公司、**設計有限公司提交的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業績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依法依規受理本次投訴,并作出處罰,另確定投訴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二、申請人投訴處理工程。宣城市宣州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投訴后,根據規定,將投訴事項移送我局依法處理。根據移送的投訴材料,梳理申請人的投訴證據,基本上均來源于有關部門網站,網站公布的證據,均是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交的設計負責人業績涉及企業申報的,涉及的企業為郎溪縣**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設計有限公司,涉及的業績項目是**縣**度假綜合體**項目。申請人根據其查詢的信息自行判斷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涉嫌提供虛假材料,其認為“涉嫌虛假的內容為**縣**度假綜合體**項目投資金額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5000萬元以上,不是投標合同顯示的投資**萬元;項目負責人劉**不具備資格”。本機關到郎溪縣**酒店有限公司查閱核實有關資料,依法詢問有關人員并作筆錄,并查看**縣**度假綜合體**項目施工現場。同時,本機關查閱了**設計有限公司提供**縣**度假綜合體**項目設計負責人劉**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二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依法詢問有關人員并作筆錄;依法詢問了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關人員并作筆錄。三、**縣**度假綜合體**項目有關情況說明。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設計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4日中標的**縣**度假綜合體**項目,總投資**萬元(其中工程投資**萬元,設計費**萬元),因招標時配套不全,2023年12月12日,郎溪縣**酒店有限公司,決定追加投資2200萬元,要求**縣**度假綜合體**項目在簽訂總承包合同,以總投資**萬元確定。**縣**度假綜合體**項目總投資由1#、2#民宿工程、室外工程、配套工程、設備、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構成。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郎溪縣**酒店有限公司為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縣**度假綜合體**項目由郎溪縣**酒店有限公司投資、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設計有限公司設計,**縣**度假綜合體**項目總投資**萬元,**縣**度假綜合體項目1#民宿2#民宿已于2024年5月10日完成圖審且合格,**縣**度假綜合體**項目設計已完成。設計項目負責人劉**2023年8月至2024年11月在**設計有限公司工作;其2015年8月10日已注冊二級注冊建筑師,2023年10月22日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且于2024年3月20日至2026年3月19日在**設計有限公司注冊。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宣城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縣**度假綜合體**項目總投資**萬元,由**設計有限公司設計,項目設計負責人資格滿足要求。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的設計業績真實,沒有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安智**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訴,本機關予以駁回。本機關調查事實清楚,調查過程符合有關規定。
被申請人提交了下列證據材料:1.營業執照副本(郎溪縣**酒店有限公司);2.郎溪縣發展改革委項目備案表;3.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4.**縣**度假綜合體**項目初步設計方案;5.概算總價;6.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編號34
2);7.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34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25日,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發布《**縣**度假綜合體**項目招標公告》,招標控制價為“**萬元(本項目以費率報價)”,11月24日,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發布《**縣**度假綜合體**項目中標公示》,中標單位名稱為“聯合體牽頭方: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聯合體成員方:**設計有限公司”。12月20日,郎溪縣**有限公司與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設計有限公司簽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施工費用(費率)為**萬元。2024年5月10日,宣城市**審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1#民宿、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2#民宿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概算總價》中“單項工程概算匯總表”,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涉及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僅1#民宿、2#民宿。6月19日,郎溪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名稱為“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1#民宿、2#民宿”,合同價格為“**萬元”。10月18日,宣城市宣州區**交易有限公司作為招標代理機構發布宣城市宣州區洪林鎮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項目(二次)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招標人為宣城市**發展有限公司。招標文件第一章“招標公告”第5.1“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2024年11月8日9時00分”,第三章“評標辦法”第4.4“資信標評審”中 “設計負責人業績”的評分標準為“本項目評審的企業業績數量為1個。自2021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日,完成單項合同投資金額5000萬及以上建設工程設計業績或工程總承包業績,每提供一個得1.5分,最高得1.5分”。11月13日,本案申請人向招標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異議函,認為公示的第一中標候選人設計負責人業績“**縣**度假綜合體項目”不符合“評標辦法”第4.4“資信標評審”的評分標準。次日,招標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作出《異議答復書》,認為“異議事項不成立”。11月14日,申請人就上述事項第二次向招標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提交2份異議函,11月20日,招標單位及招標代理機構作出《異議答復書》,認為“異議事項不成立”。11月24日,申請人向宣城市宣州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提交《投訴書》,投訴宣城市**發展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區**交易有限公司“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僅答復了投標文件中關于此項設計業績已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以及審圖合格證,其中合同中已明確本項目投資額為**萬元,與第一中標候選人及建設單位核實材料一致,并未按異議請求對該業績真實性及投標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實質性的調查核實,無法證實是否提交虛假材料,弄虛作假”,請求核實第一中標候選人安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區**有限公司、**設計有限公司提交的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業績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依法依規受理本次投訴,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規章作出處罰,嚴懲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另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確定投訴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宣州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受理后于11月27日移送本案被申請人辦理。12月10日,被申請人詢問郎溪縣**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設計有限公司高**,并制作投訴詢問調查筆錄;同時,查看**縣**度假綜合體**項目施工現場、查閱核實有關資料,查閱**設計有限公司劉**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二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經查,被申請人認為: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的設計業績真實,沒有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基本上來源為官網獲取,不能真實反映實際情況。12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決定駁回安智**有限公司的投訴。12月13日,宣州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通過網上投訴處理系統向申請人送達《投訴處理決定書》。
另查:1.**度假綜合體項目于2022年11月11日首次在郎溪縣發改委備案,項目總投資為2500萬元;2023年11月28日,該項目在郎溪縣發改委變更備案,變更名稱為“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項目總投資為2500萬元;2024年11月22日,該項目再次在郎溪縣發改委變更備案,變更項目總投資為**萬元。
2.經核對原件,被申請人提供的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初步設計方案日期為2024年4月。該方案中項目負責人劉**加蓋的是其二級注冊建筑師印章。該設計方案部分圖紙中標注日期為“2024.9”,且該方案中**設計有限公司印章與被申請人提供的概算專家評審意見回復等證據中的**設計有限公司印章均有相同位置、相同面積缺口。
3.2023年8月16日,**設計有限公司與案涉項目負責人劉**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劉**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批準時間為2023年10月22日,聘用單位為“**設計有限公司”的注冊證書發證日期為2024年3月20日,注冊有效期為“2024年3月20日-2026年3月19日”。
4.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九條向本案申請人聽取意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現場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及證據、依據材料后,提出意見,內容主要為:一、被申請人認定第一中標候選人未提交虛假業績的認定明顯錯誤,且依據不足,未進行實質性的調查,未責令第一候選人提交設計成果,對明顯違反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簽訂承包合同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并采納存在明顯錯誤且不合理約定的總承包合同明顯不當,導致基礎事實認定錯誤。二、鑒于是否為虛假業績的主要證據不真實,被申請人調取的其他證據并不足以證實業績的真實性。從被申請人調查的事實看,該項目增加到投資**萬元,但在本次投標時尚未完成增加投資的備案手續,在投標時未完成投標要求的設計業績。雙方爭議的設計業績如果是真實的,應提交配套于**萬元的設計圖紙,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沒有配套的設計圖紙,證明該設計圖紙不存在。三、本次投訴主要是涉及是否存在第一中標候選人提供虛假業績,故在對于被申請人提交證據的審查時應充分關注相關當事人可能存在的串通、提交虛假業績的可能性,應以無利害關系的行政主管部門等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材料核實本案投訴事項是否成立。退一步說,即使項目是真實的,但由于沒有辦理合法的工程施工手續,不能作為投標的合法業績,第一中標候選人就該項業績也不能得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行政復議人員依法向申請人、宣州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調取了相關證據。
本機關認為: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住房建設、水利、交通運輸、鐵道、商務、民航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投訴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之規定,宣州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受理申請人投訴后移送被申請人辦理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之規定,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后,應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本案中,申請人認為案外人業績造假,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招標公告發布的招標控制價為**萬元,但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期間提供的案外人與郎溪縣**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施工費用為**萬元,且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2024年11月22日在郎溪縣發改委變更項目總投資為**萬元備案,在宣城市宣州區洪林鎮國家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項目(二次)工程總承包招標截止日之后,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調查郎溪**度假綜合體項目項目投資變更的時間,也未在《投訴處理決定書》予以說明,主要事實認定不清?!豆こ探ㄔO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聽取了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程序違法。同時,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內容,但案涉《投訴處理決定書》并無該部分內容;且申請人投訴時列明的被投訴人為宣城市**發展有限公司、宣城市宣州區**交易有限公司,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投訴處理決定書》,所列被投訴人為宣城市**發展有限公司等,內容明顯不當。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主要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違法,內容不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宣城市宣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4年12月12日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責令被申請人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對申請人的投訴重新處理。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