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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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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50152U/202505-00023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區發改委行政處罰分表及流程圖 文號:
                                生成日期: 2025-05-22 發布日期: 2025-05-22
                                索引號: 11341703003250152U/202505-00023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區發改委行政處罰分表及流程圖
                                文號:
                                生成日期: 2025-05-22
                                發布日期: 2025-05-22
                                區發改委行政處罰分表及流程圖
                                發布時間:2025-05-22 09:01 來源: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瀏覽次數: 字體:[ ]

                                序號 權力類型 項目名稱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1 行政處罰 對管道企業未依照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等七類情形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條:管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一)未依照本法規定對管道進行巡護、檢測和維修的;(二)對不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管道未及時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規定設置、修復或者更新有關管道標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將管道竣工測量圖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五)未制定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將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報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備案的;(六)發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的;(七)未對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管道企業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同時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處罰。管道企業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 行政處罰 對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 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違規施工作業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未經依法批準,進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施工作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4 行政處罰 對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五類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的;(二)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的;(四)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礙依法進行的管道建設的。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5 行政處罰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告。
                                第五十六條: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項目應視情況予以拆除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并恢復原狀,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6 行政處罰 對違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準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責令停產,對企業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準機關撤銷核準文件,處項目總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7 行政處罰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8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糧食收購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一)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二)糧食收購者未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三)糧食收購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四)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或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未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五)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六)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中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以及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轉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自行收繳罰款的,將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6.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8.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使用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被污染的糧食不得非法銷售、加工。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映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中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以及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轉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此類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制作筆錄。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保守國家或者商業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內容(包括事實、理由和證據)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糧食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行政處罰法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自行收繳罰款的,將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6.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
                                7.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8.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9.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 行政處罰 對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五類情形的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處罰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糧食收購者、糧食儲存企業將下列糧食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銷售出庫的糧食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一)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窖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二)霉變或者色澤、氣味異常的;(三)儲存期間使用儲糧藥劑未滿安全間隔期的;(四)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應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行政處罰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自行收繳罰款的,將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務、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6、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
                                7、應當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權機關的;
                                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9、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0、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 行政處罰 對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等九類情形的處罰 1.《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0萬元以上 500萬元以下罰款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 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四)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蛘咔鍍攤鶆?;(五)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 其他商業經營;(六)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違規倒賣或者不按 照規定用途處置;(八)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九)其他違反國家政策性糧食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反應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予以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尊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的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等調查結果進行審查。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糧食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行政處罰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5、自行收繳罰款的,將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務、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6、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
                                7、應當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交有權機關的;
                                8、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9、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0、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 行政處罰 對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的處罰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情形且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處罰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從事倉儲活動的處罰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七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六條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 行政處罰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 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處罰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9 行政處罰 對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等經營活動違反相關規定,未實行糧食收購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糧食經營者未按規定采購糧食,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違反相關規定,未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未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的處罰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 行政處罰 對銷售不符合規定的糧食作為口糧的處罰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1 行政處罰 對糧食經營者違反儲糧藥劑使用相關規定,運輸糧食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2 行政處罰 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處罰 《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經專業糧食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出庫糧食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3 行政處罰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二)項規定的處罰 1.《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五條第一款:省、市、縣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行政管理,對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4 行政處罰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處罰 1.《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五條第一款:省、市、縣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行政管理,對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5 行政處罰 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違反《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 1.《安徽省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第五條第一款:省、市、縣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行政管理,對本級地方政府儲備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認定理由的;
                                3、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受理或者超過規定職權認定的;
                                4、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認定或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決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監督職權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擅自收取費用的;
                                7、在認定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在認定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 行政處罰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7 行政處罰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二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8 行政處罰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有關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八十四條: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并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9 行政處罰 對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0 行政處罰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1 行政處罰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2 行政處罰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六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1.立案責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按規定舉行聽證;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出現以下情形的,行政機關及其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2.無法律或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違法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擅自改變處罰幅度的;
                                4.違反法定程序的;
                                5.對已經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規定進行處罰的;
                                6.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7.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8.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33 行政處罰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4 行政處罰 對盜竊電能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0號,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盜竊電能(以下簡稱竊電)行為:(一)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開啟法定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五)故意使電能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用電;(六)故意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有竊電行為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使用的竊電裝置,予以沒收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5 行政處罰 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處罰 1.《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危害電力設施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按照損失額的5%至10%處以罰款,罰款最高不得超過1萬元。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6 行政處罰 對供電企業擅自中斷供電或者未按時恢復供電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0號,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 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擅自中斷供電或者未按時恢復供電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7 行政處罰 對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技術的電力建設項目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日常檢查中發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案件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階段責任: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的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階段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部門的印章。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4、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的;
                                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濫施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6、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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