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統計局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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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單位:宣州區統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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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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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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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類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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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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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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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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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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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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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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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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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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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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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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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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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統計政令和統計管理制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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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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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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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綜合運用“雙隨機”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實地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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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統計政令和統計管理制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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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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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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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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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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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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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遵守統計法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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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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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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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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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遵守統計法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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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統計職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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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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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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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 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責任主體,嚴格執行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保障統計活動依法進行,不得侵犯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非法干預統計調查對象提供統計資料,不得統計造假、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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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法定統計職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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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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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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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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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的要求和《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第九條?!督y計執法監督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令第24號)第十三條?!吨腥A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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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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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立并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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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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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執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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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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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建立并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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