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農業農村局宣州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宣州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為切實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防控動物疫病,促進 畜牧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區農業 農村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了《宣州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宣城市宣州區農業農村局 宣城市宣州區財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宣州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補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進 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皖農牧〔2024〕 153號)文件精神,全面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構 建我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保障公共衛生和生態 環境安全,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 方 案 。
一 、總體思路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因地制宜、財 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收集和處理 體系,加快構建涵蓋飼養、屠宰、運輸、銷售各環節無害化 處理長效運行和監管機制,實現區域內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 全覆蓋,保障宣州區畜禽產品質量安全。
二 、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
(一)補助范圍和補助對象
養殖環節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畜(不包括死胎、木 乃伊胎和流產胎兒)和家禽等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主要補 助承擔無害化處理的實施者。
屠宰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補助承擔無害化 處理的實施者,病死豬損失補助經費補助生豬定點屠宰場病 死豬所有者。犬、貓等病死寵物和拋棄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所需 處理費用由戶(畜)主或委托處理單位承擔,無法調查追溯丟 棄病死動物單位和個人的其無害化處理費用由所在鄉鎮(街 道)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解決。
(二)補助標準和資金來源
養殖環節病死豬補助:采用無害化集中處理的病死豬, 體長在45厘米(從后耳根到尾根)或7公斤(含)以上的 按照每頭補助80元核定,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65元/頭, 區級財政補助15元/頭;體長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 以下的以及未區分病死豬長度或重量的,按照每頭補助50 元核定,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40元/頭,區級財政補助10 元/頭。養殖場(戶)自行處理的,按照上述補助標準的70% 予以核定。
屠宰環節病死豬補助:生豬按規定進入生豬定點屠宰企 業后出現死亡或檢疫不合格的,給予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80 元/頭,損失費用補助800元/頭。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 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含生豬的甲狀腺、 腎上腺和病變的淋巴結等物質),按90公斤折算成1頭的 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給予無害化處理費用補助80元/頭。 補助資金由區級財政統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支付。
病死牛補助:采用集中無害化處理病死牛,按照200元 /頭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
其他病死畜禽暫無無害化處理補助,可視財政資金統籌 情況對集中無害化處理的給予適當補助。
(三)補助程序
1、養殖環節
畜禽養殖場(戶)應切實履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主 體責任,主動做好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平臺線上申報、收集、 處理等工作。鄉鎮街道做好無害化處理監管及線上審核等工 作。區農業農村局做好無害化處理數據審查。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數據統計匯總和補助經費發放以 “安徽省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信息系統”平臺數據為準,統 計時段為處理審核通過的時間。
2、屠宰環節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規范做好病死豬及不可使用生豬產 品等收集、儲存、轉運及無害化處理等工作,如實記錄病死 豬及不可使用生豬產品等無害化處理情況,按要求向區農業 農村局上報無害化處理統計報表、照片等材料。
鄉鎮街道做好無害化處理監管審核等工作。區農業農村 局做好無害化處理數據審查。
3、補助資金發放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省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下達后,區 財政部門和區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程序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無 害化處理主體。對于采用集中無害化處理的,補助資金直接
撥付至無害化處理場,對于養殖場(戶)自行處理的,補助 資金撥付至養殖場(戶)。
屠宰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由區級財政統籌上級轉移支
付資金支付,補助資金統一撥付至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資金 撥付后,屠宰企業應及時將損失補助撥付給病死豬所有者。 屠宰企業委托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處理的,無害化處 理費用由屠宰企業與集中處理場結算。
三 、工作要求
(一)規范工作流程。 各鄉鎮街道以規模養殖場、屠宰 企業為重點,加強宣傳指導,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及數據審 核,嚴禁弄虛作假。區農業農村局定期對處理數據進行審查 核實,確保數據真實可靠,發現病死畜禽處理數據異常情況, 要及時研究分析,督促整改。
(二)嚴格資金使用。 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補助資金 監管,補助資金撥付前要將資金分配情況進行公示,主動接 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對數據審核上報弄虛作假,滯留截留、 擠占挪用補助資金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對提 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挪用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一經 查實,要追回補助資金并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三)加強指導與培訓。 各有關單位要定期組織對從事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主體和監管人員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 提升無害化處理技術水平和監管能力,確保無害化處理符合 動物防疫、環境保護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