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助力宣州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全區司法行政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民營企業家對涉及司法行政有關工作的政策咨詢、工作建議、舉報投訴等約見需求,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基層法律服務、行政復議、糾紛調解、執法監督、政策兌現等內容。
第三條 按照“請進來”和“走出去”相結合原則,主要采取上門入企、走訪調研、座談交流、公開接待等形式開展。
第四條 按照“分類處理”原則,企業家反映內容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情況復雜、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的,在規定時間內調查處理,并反饋結果;不屬于司法行政系統職能范圍的,告知企業家重新確定相應部門進行反映。
第五條 公開接待應當明確接待負責人、接待時間、接待地點等,并提前做好通知公告及預約登記。其他約見方式可根據工作實際或企業家申請等安排。
(一)接待負責人:包括區司法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受其委托的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律師等參與。
(二)接待對象:在宣州區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民營企業家,每個企業代表不超過5人。
(三)接待時間:接待對象一般提前5天預約登記。遇有特殊情況及需要,企業家可隨時提出約見需求,商定約見時間。
(四)接待地點:宣州區司法局11樓會議室(宣州區天平路17號)。
(五)接待人次:每次接待一般不超過3批次。
第六條 按照“一口管理、分類辦理”原則,由局辦公室牽頭做好約見登記、受理、接待、交辦、歸檔等工作。各科室(中心、局)各司其職,做好答復、辦理等工作。
(一)登記:企業家可通過電話、來信等形式提出約見意向,辦公室負責登記、聯絡。
(二)受理:辦公室根據企業家預約登記的問題,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后,決定是否受理,并確定接待負責人、接待時間、參加科室(中心、局)等,同時通知企業家接待地點和接待時間。
(三)接待: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與企業家會談,詳細了解企業家反映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
(四)交辦:針對企業家提出的問題,需進一步調查處理的, 將問題交由相應科室(中心、局)進行處理,處理情況需經分管領導把關并報主要領導審核。
(五)時限:承辦科室(中心、局)一般應在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后,可適當延期,同時應告知企業家延期理由。
(六)回復:辦理結果由科室(中心、局)按程序請分管領導審閱并經主要領導簽批后,書面反饋企業家。
(七)歸檔:科室(中心、局)回復、辦理結束后,相關材料交辦公室存檔。
第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具體問題由區司法局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