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