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局機關各科室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單位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第七條 各科室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八條 局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的科室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可請示區機要局。
(四)局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第九條 不同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科室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科室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三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局政務公正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科室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相關科室要及時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 各科室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