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4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發文機關: | 宣州區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成文日期: | 2019-12-06 | 發布日期: | 2019-12-06 |
發文字號: | 宣區政辦秘〔2019〕47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標 題: | 【已廢止】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區審計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718578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4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州區人民政府 | ||
主題分類: | 財政、金融、審計 | ||
成文日期: | 2019-12-06 | ||
發布日期: | 2019-12-06 | ||
發文字號: | 宣區政辦秘〔2019〕47號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已廢止】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區審計局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718578 |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
宣區政辦秘〔2019〕47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法工備函〔2017〕22號)及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要求,并與《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2017年修訂)、《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決定》(省政府令第277號)保持一致,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對《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宣區政辦秘〔2017〕150號)部分條款進行修訂?,F將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30日
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實 施 細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進一步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等,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條 根據審計監督全覆蓋的要求,建立由審計機關主導、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協同、社會審計參與的審計全覆蓋機制。
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審核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組織安排內部審計機構或承擔內部審計職責的機構、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施。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工程價款結算審核結論應報審計機關備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應有針對性的重點抽查其審核質量,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實質性復核。核查項目由審計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由審計機關直接組織審計;未列入審計計劃的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根據需要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依法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第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審計委員會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
審計機關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意見。
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投資計劃安排草案和下達的年度計劃等文件,應抄送審計機關。
第八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一)建設程序執行情況;
(二)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和工程監理等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四)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
(五)工程價款結算、支付以及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六)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竣工決算報表的編制、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工程質量管理情況;
(九)經濟、社會、環境等投資效益情況;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委托費用由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論抄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可以利用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作出的投資評審結論。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抄送紀委監委、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的相關專業人員在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7日區政府辦發布的《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細則》(2017年7月26日重新修訂)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