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入開展環評審批制度改革,服務“六穩”工作,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結合我省實際,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豁免名錄(2020年本,試行)》(皖環發〔2020〕8號) 。
一、背景依據
2019年6月25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2019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國辦發〔2019〕39號),明確提出“推進環評制度改革,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等一批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統一不再納入環評管理”。
2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復制推廣借鑒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19〕89號),要求在全國復制推廣借鑒京滬兩地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其中第二項“供全國借鑒的改革舉措”要求,“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等一批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統一不再納入環評管理”。
2019年11月,安徽省創優“四最”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復制推廣借鑒京滬兩地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任務清單的通知》(皖四最辦〔2019〕6號),明確提出編制發布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豁免名錄,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等一批基本不產生生態環境影響的項目,統一不再納入環評管理。
2020年2月6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56號),對國家和地方黨委政府認定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臨時性的三類建設項目(包括臨時性建設使用,臨時性改擴建或轉產等)可以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疫情結束后仍需使用的三類建設項目,可以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告知承諾制”,或先開工后補辦手續。
2020年3月3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為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制定了環評審批正面清單,豁免10大類30小類行業項目環評管理。
為貫徹落實以上要求,省生態環境廳制定了《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豁免名錄(2020年本,試行)》。
二、編制思路
一是目標導向,改革引領。堅持以“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六穩”、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等為目標,以改革的精神推進環評分類管理。對污染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部分行業的建設項目免于環評管理,從而節省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時間,降低企業建設成本,實現“減環節、減時間、減成本”的改革目標。
二是積極穩妥,審慎豁免。堅持穩中求進的總體思路,根據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合理審慎確定豁免范圍。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廢水未接入污水處理廠或未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使用非清潔能源的建設項目不予豁免。
三是政策銜接,方便管理。加強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18年本)》《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本)》的銜接。對《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本)》中實施登記管理的部分環評登記表類項目予以豁免,減少企業重復錄入,激發市場活力。
四是借鑒吸收,地方特色。充分吸收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環綜合〔2020〕13號正面清單要求、歷年來生態環境部文件或部長信箱中涉及的環評豁免項目,參考上海等長三角區域兄弟省份做法。同時,結合安徽實際,體現地方特色。
三、主要內容
該文件包括了5條正文規定及豁免名錄(含5個備注),對環境影響較小的22個大類、50類建設項目實行環評豁免。
四、環評豁免項目的環境責任與監管要求
列入清單的項目,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手續,但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及我省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并自覺接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
五、文件時效
堅持“先試行、再固化”的原則,目前該文件為試行,如行之有效、廣泛認可,可固化形成長效機制。試行期間,如國家有新的規定出臺,從其規定。省內外如有好的經驗做法,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