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7338/202403-00017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發文機關: |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發布日期: | 2024-03-29 |
發文字號: | 宣區政秘〔2024〕9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標 題: | 宣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區人社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710551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7338/202403-00017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
發布日期: | 2024-03-29 | ||
發文字號: | 宣區政秘〔2024〕9號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宣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區人社局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2710551 |
宣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
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
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宣區政秘〔2024〕9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宣政〔2024〕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決定從2024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以下簡稱“繳費補貼”)?,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補貼范圍和對象
凡在宣州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時,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積不足0.3畝)、年滿16周歲的人員納入繳費補貼范圍。
二、繳費補貼辦法
(一)補貼對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享受繳費補貼。補貼對象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
(二)補貼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同等補貼標準。鼓勵補貼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繳費補貼可憑繳費憑證逐年或一次性發放給個人;補貼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在個人正常繳費基礎上給予繳費補貼,補貼逐年或一次性計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補貼對象享受的繳費補貼標準,按照土地被依法批準征收時宣州區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1:1標準確定。宣州區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四)以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補貼對象,給予其繳費補貼。
三、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和管理
(一)宣州區人民政府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預算。
(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按照征地時宣州區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40%的標準籌集;今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區財政、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區農業農村等部門可根據宣州區經濟發展水平、社會保障費用需求等情況,結合宣州區土地區片綜合地價,適時調整籌集標準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I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補貼對象的繳費補貼和本通知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象待遇的支付?;I集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區財政解決。
(三)區財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籌資標準,及時足額籌集社會保障費用,并存入到區預存征地準備金賬戶。社會保障費用預存不到位的,不得報請批準征收土地。
(四)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后,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籌資標準核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數額,通知區財政部門將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轉存到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征收土地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預存單位。
(五)社會保障費用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區財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要嚴格落實預提費用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建立、落實對賬機制,做到基金??顚S?,保值增值。嚴禁拖欠、擠占、截留、挪用,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區財政部門應設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存量警戒線。資金存量低于保障對象12個月支付總額時,應及時調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標準。
四、新老政策銜接
(一)本通知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繼續按《宣城市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辦法》(宣政辦〔2013〕11號)政策規定進行保障。
(二)本通知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且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時,不再給予繳費補貼,繼續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
(三)本通知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且已按月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待遇的,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原月領取待遇標準基礎上增加200元。今后區財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適時調整本通知執行前產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待遇水平,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繳費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步實施,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要求履行部門職責,加強溝通協作,積極穩妥推動政策實施,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二)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要嚴格執行我區確定的繳費補貼標準。區財政、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要確保被征地農民籌集費用及時足額到位,繳費補貼、社會保障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三)防范風險,平穩銜接。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統籌考慮新老政策銜接和新老被征地農民的待遇平衡,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妥善處理好政策銜接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順利實現政策平穩實施,確保社會穩定。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繳費補貼工作具體經辦按照《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實施細則》(皖人社發〔2023〕18號)文件要求執行。宣州區人民政府《宣州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宣區政辦〔2013〕32號)文件同時廢止。今后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宣州區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