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限額以下項目建設和政府采購行為的交易管理,規范交易行為、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規范規模標準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采購工作的通知》、《宣城市宣州區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工作指引》宣區公管委辦﹝2025﹞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文昌鎮限額以下項目建設及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二、適用對象和范圍
1.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或使用村(社區)集體資金工程項目和采購。具體包括: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控制價編制、招標代理等服務采購。
2.項目立項批準文件明確規定發包程序的,從其規定。
3.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以及勘察、設計、監理、控制價編制、招標代理等服務采購嚴格按照市、區有關文件執行。
4.項目單位不得將限額以上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拆解、化整為零,規避招標。
三、執行標準和程序
所有限額以下工程項目必須有工程預算及核價單位,涉及到施工工藝復雜的需要有工程施工圖紙或施工方案。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0萬元(含6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含)以上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材料、設備以及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采購,發包人填寫《宣州區小型項目發包申請表》。經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至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發包人在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交易代理機構信息公開平臺上進行交易,需公開發包信息和成交結果。發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發包項目名稱、范圍等內容,涉及商業秘密等不適宜公開的除外。交易公告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工作日,交易候選人公示不少于1個工作日。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萬元(含5萬元)至60萬元(不含6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1萬元(含)至30萬元(不含)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材料、設備以及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采購,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由建設單位(或委托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自行選取具有競爭性的交易方式,擇優確定承包單位。建設單位(或委托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本單位信息公開網站或上級主管部門信息公開網站或代理機構信息公開網站公布成交結果,并于項目完工后三個月內向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報送《宣州區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備案表》。經宣州區網上中介超市發布采購公告進行采購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服務項目,無需采用上述方式選取服務單位。
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1萬元(不含)以下的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材料、設備以及勘察、設計、監理服務的采購,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可直接確定承包單位。
注:因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上級布置的臨時性緊急工作任務,經項目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后,可直接確定施工單位,并按要求填寫《宣州區簡易工程項目備案表》報鎮建采辦和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備案。
四、項目申報與審批
(一)招標申請、審核(實施部門)
1.鎮政府職能部門及村向鎮建采辦提出招標申請、填寫《文昌鎮限額以下項目建設(采購)申請表》,明確招標內容、造價(預算價)等,經領導組審核后,方可組織招投標。
2.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小組審批。
3. 經領導小組審批同意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二)招標公告(鎮建采辦)
招標人視情況委托代理機構或自行編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并報鎮建采辦備案。招標公告在鎮政府信息公示欄、項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欄等處發布,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三)招標文件質疑、答復、修改、澄清(實施部門)
1.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代理機構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截止前2日在鎮政府信息公示欄、項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欄等處發布,不足2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投標截止時間。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修改、澄清、補充均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2.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2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的答復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日在鎮政府信息公示欄、項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欄等發布。
(四)開標、評標(鎮建采辦)
1.鎮建采辦負責組織開標。開標會議的時間應在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之后。
2.鎮建采辦根據項目建設內容或采購內容,組織領導組有關成員成立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不少于3人且為單數,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招標會議由領導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方式公開選取施工單位、供應商。鎮紀委應派員監督開標、評標活動。
3.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重新組織招投標或由招標人申請并經領導組同意后,轉為競爭性談判;僅有1家的,經招標人申請并經領導組同意后,可以商定成交價并確定中標人。
(五)結果公示(鎮建采辦)
招標結果在鎮政府信息公示欄、項目所在村信息公示欄等處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內,鎮建采辦負責投訴事項的受理,招標人等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處理,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人。
(六)確認中標和簽訂合同(實施部門)
公示無異議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書面通知。項目中標通知書發出3日內,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必須與招投標文件約定、投標文件承諾內容一致。
五、備案準備材料
需要備案的工程項目及采購,建設單位或采購單位應在簽訂合同(協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鎮建采辦備案,并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宣州區簡易工程備案表(見附件)一式叁份,并附與建設單位或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協議)一份;
2.工程施工方案(施工圖)、預算編制及審核等相關文書資料。
3.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復印件(加蓋公章),或組織進行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相關資料;
4.施工單位或供應商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資料復印件(加蓋公章)。
六、項目實施與管理
1. 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投資進行實施,在施工前應準確地做好工程的勘察、設計、預算,在施工中工程量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應嚴格遵守先報批、后實施的原則,否則對變更增加的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2. 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項目質量、安全和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3. 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類文件、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
七、工程驗收
1. 項目完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2. 項目驗收合格后,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結算手續,并報鎮財政所審核。
3. 鎮財政所應加強對項目結算的審核,確保結算真實、合法、有效。
八、工程審計
1.預算控制價在5萬元(含5萬元)至60萬元以上(含6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照服務采購程序選取審計單位,建設單位應按審計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結算資料,不得拆解建設項目,嚴格遵守區政府有關工程建設內容變更管理及招投標管理的規定,以審計單位的最終審計價結算。
2.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5萬元(不含5萬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后,可直接根據建設單位和施工方確認的決算價格進行結算。
九、工程項目和采購款項支付
在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的同時,需要備案的工程項目及采購必須提供《宣州區簡易工程項目備案表》完成備案手續后,方可支付款項。
十、施工單位監管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招標人對中標的施工單位(供應商)中標后隨意轉包、違法分包、任意改變工程量、不合理增加合同價款、施工不盡責、工程(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不過關等違法、違規和違約行為予以記錄,施工單位(供應商)兩年內不得參與文昌鎮組織的公開招標。
十一、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1.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限額以下項目建設及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2. 鎮紀委應加強對項目建設及采購過程的監督,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3. 對在項目建設及采購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十二、附則
1. 本辦法由文昌鎮限額以下項目建設及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在執行過程中,若上級有新文件規定出臺,按上級新規定內容執行。
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