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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庫(專欄)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7338/202005-00087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文機關: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6 發布日期: 2020-05-26
                                發文字號: 宣區政辦〔2020〕12號 有 效 性: 已失效
                                標    題: 【已廢止】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限額以下小微項目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政策咨詢電話: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7338/202005-00087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發布
                                發文機關: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5-26
                                發布日期: 2020-05-26
                                發文字號: 宣區政辦〔2020〕12號
                                有 效 性: 已失效
                                標    題: 【已廢止】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限額以下小微項目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
                                政策咨詢電話:
                                下載文字版
                                下載圖片版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限額以下小微項目交易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宣區政辦〔20201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經區政府2020年第52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宣州區限額以下小微項目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526

                                 

                                 

                                宣州區限額以下小微項目交易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限額以下小微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小微項目)交易管理,規范交易行為、節約行政成本、簡化交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2018年第16號令)《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宣州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微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或國有(集體)資金占主導地位的非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本辦法適用于:

                                (一)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限額以下工程建設項目: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包括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項目和各項基礎設施、水利建設、綠化亮化、道路、橋梁工程項目等);

                                2.重要設備、大宗材料等工程相關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且不在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之內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相關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在限額標準以上的,不適用本辦法。

                                (二)農村集體單位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6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以下或總預算控制價在400萬元以下的。

                                第三條 項目立項批準文件明確規定招投標辦法的,從其規定。

                                項目單位不得將限額以上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肢解、化整為零,規避招投標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 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受理的小微項目交易標準: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60萬元(含)至4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含)至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重要設備、大宗材料等與工程相關貨物的采購;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30萬元(含)至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

                                第五條 預算控制價5萬元(含)至6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簡易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3萬元(含)至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設備、大宗材料等與工程相關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3萬元(含)至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經項目建設單位建設領導組集體研究,報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可直接確定施工單位、供應商、服務單位。

                                第六條 小微項目交易基本程序:

                                (一)發包申請、審核

                                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發包人)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后,向宣州區數據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區數管局)提出發包申請、填寫申請表,明確發包方式和評審辦法,經區數管局(公管局)審核同意后,交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

                                (二)發包公告、發包文件編制

                                1.發包人按規定編制發包公告、發包文件,報區數管局(公管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備案,發包公告交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

                                2.發包控制價由發包人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三)發包文件質疑、答疑、修改、澄清

                                1.發包人對已發出的發包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補充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應當在響應截止時間至少2日前,在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不足2日的,發包人應當順延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發包人對發包文件的修改、澄清、補充均為發包文件的組成部分。

                                2.響應人對發包文件有異議的,應在響應截止時間前2日,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出;發包人的答復應當在響應截止時間前1日在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

                                (四)開標、評審

                                1.開標、評審必須在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發包會議的時間一般為發包文件發出之日起至響應人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發包人根據項目評審辦法依法組建評審小組并派員全程監督開標、評審活動,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和區數管局(公管局)分別開展行業或行政監督和綜合監督。

                                2.發包現場合格響應人不足3家的,可以重新組織發包或由發包人申請,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后,并經區數管局(公管局)同意,轉為競爭性談判;僅有1家的,由發包人申請,經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后,并經區數管局(公管局)同意,可以商定成交價并確定承包候選人。

                                (五)結果公示

                                發包結果在宣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公示承包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1天。若響應人對結果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在工作時間向發包人或發包代理機構提出異議,若響應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區數管局(公管局)提出投訴,并將投訴書面材料遞交至區數管局(公管局)。區數管局(公管局)負責投訴事項的受理,行業主管部門、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包人等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送達投訴人,并報區數管局(公管局)備案、抄送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六)確認成交

                                公示無異議后,發包人、發標代理機構共同向承包候選人發出成交通知書。

                                (七)簽訂合同

                                項目成交通知書發出3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必須與發包文件約定、響應文件承諾內容一致。

                                (八)資料歸檔

                                發包人應將發包文件、承包人響應文件、成交通知書、合同等資料存檔,以備核查。

                                第七條 小微項目交易活動可選擇使用的評審辦法:

                                (一)合理低價法

                                由發包人組成評審小組對響應人的資信情況、工程質量、工期等是否滿足發包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的響應人參加商務標評審,由發包人在現場隨機抽取K值(K值的取值范圍在掛網前由發包人選定),以工程預算造價及現場報價為依據,計算出基本價,以響應值低于并且最接近基本價者為承包候選人。

                                (二)輪候制隨機抽取法

                                由發包人提前選定下浮比率,根據控制價下浮比率確定成交價,發包人在報名的企業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2名響應人,由發包人組成評審小組對響應人的資信情況、工程質量、工期等是否滿足發包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進行評審,經技術標與商務標評審通過的響應人確定為承包候選人。

                                (三)談判確定法

                                發包人組織相關人員組成談判小組分別與合格的響應人談判,原則上采用“二輪報價、低價中標”的方法確定承包候選人。此辦法適用于合格響應人僅有2家的情況。

                                (四)協商成交法

                                商談后的實際成交價應不高于響應文件約定的響應限價。此辦法適用于合格響應人僅有1家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審辦法

                                第八條 直接確定建設項目施工、供應商、服務單位的,應有發包人建設領導組集體研究討論的會議記錄、紀要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同意的相關程序材料。項目備案表報區數管局(公管局)留存一份。

                                第九條 發包人建設領導組、監管組負責對項目發承包、合同簽訂、項目實施、承包候選人履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建立日常管理和監督制度,以備檢查。

                                第十條 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小微項目交易活動受理、服務等工作。

                                第十一條 區財政局負責審核項目資金撥付,對未按規定進行交易或交易手續不完備的小微項目的經費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承擔竣工價款結算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對結算資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社會中介機構或內審機構依據結算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核,對審核報告的準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三條 區數管局(公管局)協同行業主管部門或上級主管單位負責小微項目交易活動準入審核,核準發包文件,確認發包方式,標后監督管理等工作;對小微項目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和督促各相關行業或行政監督部門對小微項目交易活動中各方主體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區紀委監委依規依紀依法對與工程建設交易活動有關的監督對象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數據資源管理局(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61日起施行。2016613日發布的《關于修改宣州區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項目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宣區政辦秘﹝201663號)同時廢止。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發布時間:2020-05-26 09:51 信息來源: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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