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6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發文機關: |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發布日期: | 2019-12-02 |
發文字號: | 宣區政辦秘〔2019〕43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標 題: | 【已廢止】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區綠委辦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3342 |
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7338/201912-00116 |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發布 | ||
發文機關: |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
主題分類: | 農業、林業、水利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
發布日期: | 2019-12-02 | ||
發文字號: | 宣區政辦秘〔2019〕43號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已廢止】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區綠委辦 |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3-3023342 |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宣州區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宣區政辦秘〔2019〕4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宣州區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日
宣州區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推進全區生態文明建設,增強全民愛綠、植綠和護綠意識,鞏固發展綠化成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結合宣州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宣州區行政區域(不含市規劃區范圍)的綠地認建認養活動。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綠地認建認養活動按照《宣城市城市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宣政辦秘〔2015〕51號)執行。
第三條 林木、綠地認建認養(以下簡稱“認建認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程序,以自愿出資、投工投勞等形式,開展一定數量、面積的林木種植或綠地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 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以認植紀念樹、營造紀念林和認建綠地、認養古樹名木為主要內容的綠色文明公益活動。
第五條 區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認建認養工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綠委辦”)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落實認建認養的規劃制定、組織實施、技術指導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林木、綠地認建認養堅持自愿、公益和公開原則。
第七條 認建認養不得改變原有林木綠地的性質、功能以及養護責任主體、產權關系。
第八條 認建認養林木、綠地的建設和養護標準,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九條 認建認養林木、綠地的資金標準,由林木、綠地權屬方和認建認養方協商確定,資金??顚S?/font>;權屬方或認建認養方次年元月向區綠委辦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認建認養實行協議管理。林木、綠地權屬或管理單位直接與認建認養方協商簽訂認建認養協議,明確認建認養的地點、期限、面積、林種、類型、內容、形式、費用及權利義務等。同時,將相關協議報區綠委辦。
第十一條 認建認養的主要類型:森林公園、風景區、公共林木、綠地,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居住小區,道路林木、綠地和其它規劃認建認養的林木、綠地等。
第十二條 認建認養的主要內容:
(一)林木、綠地的建設或改造;
(二)林木、綠地的養護、保潔;
(三)古樹名木養護管理;
(四)種植紀念樹、紀念林;
(五)綠化設施的購置和維護;
(六)公共林木、綠地配套設施或其它園林資產的捐贈。
第十三條 認建認養的主要形式:
(一)直接認建認養。認建認養者按照相關程序直接負責綠地的建設、養護和管理。由區綠委辦或林木、綠地的產權人提出明確管護要求,在專業綠化人員的指導下,按照林木、綠地種植、養護規程,開展林木種植與管護、綠地養護與保潔以及綠化設施維護等工作。
(二)委托認建認養。認建認養者提供相應的資金(起點為1500元),委托認建認養責任主體或其他社會力量實施綠地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古樹名木采取以資代勞形式委托認養。
第十四條 認建認養的程序:
(一)征集地塊:林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向區綠委辦提交可用于認建認養活動的地塊資料。
(二)公布地塊:區綠委辦對林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提交的地塊資料進行審核,對可認建認養地塊信息在宣州區信息公開網站(www.moneynaire.com/xxgk)公布。
(三)提出申請:有意愿申請林木綠地認建認養的單位或個人,向區綠委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
(四)條件審核:區綠委辦負責對認建認養項目單位或個人的資格及條件等進行審核。
(五)方案報審:林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與認建單位或個人協商并確定實施方案,林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負責將認建項目的實施方案報送區綠委辦審核備案。
(六)協議簽訂:方案經區綠委辦批準后,由區綠委辦組織雙方簽訂林木綠地認建認養協議。
(七)組織實施:按照林木綠地認建認養協議要求,雙方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單位、團體或個人可認建認養一塊或多塊林木、綠地和一株或多株樹木,也可以多人認建認養一塊林木、綠地和一株或多株樹木。同一綠地、樹木有多人表達認建認養意愿的,可采用搖號等方式確定認建認養者。
第十六條 認養林木綠地的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過10年。協議期滿后,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可續簽協議。認建林木、綠地期限參照認養林木、綠地期限執行。
第十七條 在認養期內,由于建設或者其它活動需要臨時占用認養林木、綠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復林木、綠地后繼續認養,認養期順延。被永久占用的,可協商變更認養的林木、綠地,認養期可累計或者協商解除認養協議。
第十八條 認建認養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認建認養完成的綠化工作量可以折抵年度義務植樹法定綠化勞動;
(二)獲得相關證明證書的權利;
(三)對認建認養綠地的建設和管理有知情權、監督權;
(四)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享有掛牌或刻石銘記的權利。
第十九條 認建認養者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接受綠地認建認養責任主體的監督檢查;
(三)向綠地認建認養責任主體反饋認建認養綠地的建設、養護和管理情況。
第二十條 認建認養者符合下列情形的,由綠地認建認養責任主體分別予以掛牌、刻石銘記和公開表彰。
(一)凡認養綠地(樹木)者在認養期內均予以掛牌,標明認養者單位或姓名、項目名稱和認養期限等;個人認養資金達3000元或單位團體認養資金達15000元的予以刻石銘記。
(二)凡認建綠地(樹木)者均予以掛牌,個人認建資金達3000元或單位團體認建資金達15000元的予以刻石銘記。
(三)凡捐贈樹木者均予以掛牌,個人捐贈樹木價值達3000元或單位團體捐贈樹木價值達15000元的予以刻石銘記。
(四)認建認養綠地(樹木)或捐贈樹木,個人累計資金達10000元或單位團體累計資金達50000元的予以公開表彰。
第二十一條 認建認養林木、綠地內豎立或懸掛的標志牌、冠名牌由區綠委辦制作統一格式,由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出資,林木綠地管理責任單位負責設置和維護。設立標志牌應體現節儉原則,簡要標明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具體項目的名稱、期限。
第二十二條 認建認養者如因人力、財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認建認養協議的,應按約定提前30日向林木、綠地權屬或管理單位提出解除協議要求,并報區綠委辦備案。
第二十三條 認建認養資金由林木、綠地權屬單位按規定、約定管理、使用,并報區綠委辦備案,適時公布。
第二十四條 認建認養期間,有關單位要及時向認建認養單位反饋溝通林木生長、管護等情況,增強其認同度和參與度;認建認養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協議要求履行出資或投工投勞的,林木、綠地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根據規定、約定,有權要求其限期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直至終止其認建認養協議中的相關權利。
第二十五條 以出資形式認建認養,受委托的養護單位未按照協議進行建設或管護,導致林木、綠地毀壞的,林木、綠地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要求整改,對整改不符合協議規定標準的,可解除委托協議,并要求其給予經濟賠償。
第二十六條 認建認養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認養的林木、綠地內擅自增加建(構)筑物、不得改變植物配置和園林景點,不得改變林木、綠地性質,不得進行商業經營行為,不得在設立的標志牌上標注有商業廣告性質的內容,不得私自轉讓認建認養權。確需建設與綠化相關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要按規定報綠委辦審核同意后,依法辦理建修手續。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破壞已認建認養的林木、綠地及其標志和保護設施的;
(二)未經批準在認建認養林木、綠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在認建認養的林木下、綠地上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污水、污物等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的;
(四)擅自移植、砍伐、轉讓、買賣認建認養林木、綠地的。
第二十八條 區綠化委員會對認建認養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并頒發榮譽證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綠委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